3 安全生产
3.1 业户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3.2 业户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3.3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3.4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要求。
4 环境保护
4.1 业户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4.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4.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4.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排气收集净化装置。
5 设施
5.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5.1.1 业户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业户的面积不少于40m2 ,二类业户的面积不少于20m2。
5.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主要零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2 停车场
5.2.1 业户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业户的面积不少于200 m2,二类业户的面积不少于150 m2。
5.2.2 业户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5.2.3 停车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有明显的区域界定标志。
5.3 生产厂房
5.3.1 生产厂房场地应平整坚实,面积能满足表1-表3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业户的面积不少于800 m2,二类业户的面积不少于200 m2。
5.3.2 租赁的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6 设备
6.1 业户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应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确保其量程的准确性。
6.2 业户应配备表1-表3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主要检测设备。
6.3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6.4 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形式认定,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6.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6.3和6.4的要求。
表1 通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