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条件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业户、汽车专项维修业户、摩托车维修业户(以下简称维修业户)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湖北省境内从事汽车和摩托车维修的维修业户及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维修业户和检测站开业核准和管理的依据。
从事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修理的业户可参照汽车专项修理业户的开业条件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
1、汽车整车维修业户: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业户。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业户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业户。
2、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潢(蓬布、座垫及内装饰)、汽车玻璃安装、减震器修理、汽车音响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3、摩托车维修业户:从事摩托车总成大修、摩托车维护及摩托车小修的业户。
4、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5、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一系列技术操作行为,对机动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验)评价工作并提供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6、小型车: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7、大、中型客车: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8、大型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2 组织管理
2.1 经营管理
2.1.1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资料。
2.1.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等制度。
2.1.3 对维修配件、客户信息、维修档案等实行计算机管理,并能与行业主管部门实现数据传输。
2.2 质量管理
2.2.1 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2.2.2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2.2.3 应建立健全的维修质量管理体系,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2.2.4 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维修工时、材料清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