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20.20
A00
RB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证认可 行业标准
RB/T 218—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
Competence assessment for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Requirements for vehicles inspection body
2017 - 10 - 16 发布
2018 - 05 - 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RB/T 218—2017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要求 ................................................................................ 2
4.1 机构 ............................................................................ 2
4.2 人员 ............................................................................ 3
4.3 场所环境 ........................................................................ 3
4.4 设备设施 ........................................................................ 3
4.5 管理体系 ........................................................................ 4
参考文献 .............................................................................. 6
IRB/T 218—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国实检测技术研究院、北京汽车检修有限公司、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
会、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中国机动车辆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机械工业车辆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
测中心、德凯达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临沂市机动车安全检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开宇、田五虎、靳锁芳、陈南峰、孙巍、黄涛、仝晓平、尹航、吉黎明、赵
卫兴、周彦、王志刚、殷志军。
IIRB/T 218—2017
引 言
检验检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取
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标准是对 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补充,作为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评审的补充要求。
本标准中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包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
验机构等三类机构。
IIIRB/T 218—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
体系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技术检验,并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机动车检验机
构的自我评价。
本标准中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包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
验机构等三类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47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28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565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 2186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T 2676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GB/T 2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JJF 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JT/T 478 汽车检验机构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 、GB/T 27000、JJF 1001、RB/T 2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检验 vehicles inspection
在本标准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三类检验活动的统称。
3.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vehicles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
1RB/T 218—2017
2
3.3
机动车排放检验 vehicle emissions inspectio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对在用
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活动。
3.4
汽车综合性能检验 automotive multiple-function inspection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管理规定》规定,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汽车动
力性、安全性、燃料经济性、使用可靠性、排气污染物和噪声,以及整车装备完整性与状态等多种技术
性能的组合进行检验的活动。
3.5
机动车检验机构 vehicles inspection body
在本标准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这三类检验活动的检验
机构的统称,机动车检验机构包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
机构等三类机构。
3.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vehicles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body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
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3.7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vehicle emissions inspection body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3.8
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 automotive multiple-function inspection body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汽车综合性能进行检验、评价并提供检验数据或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
4 要求
4.1 机构
4.1.1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符合 RB/T 214 4.1 的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负责。
4.1.2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客户活动区域的明显位置,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签署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性承诺。RB/T 218—2017
4.1.3 机动车检验机构保密内容至少应包括:
a) 委托方提交的文件与资料;
b) 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所涉及的委托方信息;
c) 检验员在现场检验时获得的信息,包括检验的结论等;
d) 机动车检验机构从客户以外的渠道(如监管机构、投诉人)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
4.2 人员
4.2.1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符合 RB/T 214 4.2 的要求。
4.2.2 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或
机动车相关专业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或有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 3 年及以上机动车检验
工作经历。
注 1: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 1 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
验检测活动 3 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 5 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
专业检验检测活动 8 年及以上。
注 2:3 年及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包含在汽车生产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经历、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经历,或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的工作经历。
4.2.3 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的资格还应满足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
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4.2.4 驾驶机动车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检验前熟悉
所检机动车的操作。
4.3 场所环境
4.3.1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符合 RB/T 214 4.3 的要求。
4.3.2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开展机动车检验活动所必需的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工作场所,其
工作环境应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
4.3.3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在场区道路设置上应注明人行通道和车行道,
保证人员安全。
4.3.4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场所环境还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4.4 设备设施
4.4.1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符合 RB/T 214 4.4 的要求。
4.4.2 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场地、建筑等设施应能够满足承检车型检验项目和保障安全的需要,至少应
有检验车间、停车场、场区道路、业务大厅、办公区等设施,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应有检查地沟或者举
升装置,各设施布局合理。场区道路视线良好、保持通畅,道路的转弯半径、长度应能满足承检车辆行
3RB/T 218—2017
驶的需要。应设置足够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引导牌、安全标志等。行车制动路试检验应有水泥或者
沥青路面的试验车道,驻车制动路试检验应有驻车坡道或符合规定的路试驻车制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试验车道和驻车坡道应正确标识并有安全防护措施要求。
4.4.3 机动车检验机构所使用的检验检测设备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检测设备应满足GB 21861要求。主要检验项目应釆用固定式检
验仪器设备对机动车进行仪器设备检验,可采用移动式检验仪器设备对摩托车进行仪器设备检
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对所使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设备拥有所有权;
b) 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检验检测设备应满足GB 18285和GB 3847对相关车型检验检测设备的
要求;
c) 从事汽车综合性能检验的检验检测设备应满足GB 18565要求。
4.4.4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证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软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并经确认,加以唯一性标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确保用于检验检测软件的唯一性、完整性,不得擅自修
改软件。不得使用未经确认的软件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软件及其记录应由专
人管理,并进行定期、改变或升级后的再确认。
4.4.5 设备之间的比对可以被视为期间核查的一种方法。
4.4.6 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标准物质应建立档案或台账,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核查,保证其溯源性。机动
车检验机构应使用有证标准气体,储存条件符合技术要求,并保证安全,禁止使用无证标准气体或过期
标准气体。
4.5 管理体系
4.5.1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符合 RB/T 214 4.5 的要求,其中 RB/T 214 4.5.5 分包和 4.5.17 抽样两个条款
除外。
4.5.2 机动车检验不得分包。
4.5.3 机动车检验不涉及抽样。
4.5.4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明示其许可资质、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收费标准、车辆检验流程图、检验
工位布置图和投诉监督栏等服务性设施。
注:移动式摩托车检验可不必设置车辆检验流程图、检验工位布置图。
4.5.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同时具有 GB 21861 中所述机动车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机动
车注册登记检验或在用机动车检验的全部检验能力,摩托车检验能力具备两轮摩托车检验能力即可。汽
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应同时具有 GB 18565 中所述汽车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全部检验能力。
4.5.6 机动车检验的固定式检验仪器,应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和计算机联网,并应
满足与主管部门数据传输接口要求,不得改变联网检验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
有效位数和检验结果数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仪器设备检验项目所用的固定式检验检测设备,应采用数字式数据处理
二次仪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计算机联网检验控制系统应满足GB/T 26765的要求。
注:数字式数据处理二次仪表包括:工控计算机、单片机、单板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DSP 数字信号处理
器)等。
b) 机动车排放检验使用的排放检验控制系统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检验规范要求,机动
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联网规范要求进行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
享。
4RB/T 218—2017
5
c) 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所用的固定式检验检测设备,应采用数字式数据处理二次仪表。汽车综合性
能检验应满足JT/T 478对计算机联网控制检验检测系统的相关要求。
4.5.7 机动车检验的样品标识可直接使用具有唯一性的车辆识别代码(VIN 码)和车辆号牌,或车架
号。
4.5.8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有程序来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
4.5.9 机动车检验记录,还包括复检记录和路试记录,也包括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检验记录应可通
过纸质签名、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并追溯到检验员。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具
有唯一性,并保证安全,防止盗用和误用。
4.5.10 机动车检验报告应可明确追溯到检验报告中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的
编号应具备唯一性,不得用车辆识别代码(VIN 码)和车辆号牌或车架号代替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的编
号。
注:应注意人工检验、路试检验、移动检验检测设备检验等非联网检验检测项目记录编号、检验员身份识别等问题,
保证记录的可追溯性。
4.5.11 不得在已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做任何修改和增加内容。如确需对检验报告进行修改或增加内容,
应将报告收回、作废,并发出新的报告。
4.5.12 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可追溯性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和报告,代替纸质文
本存档。
4.5.13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前提下,机动车检验机构可合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
排放检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等检验活动中相同或类似的检验项目,共用检验设备,提高检验效率和服
务质量,降低检验机构成本。如:车辆唯一性检验、部分车辆人工检验项目、汽车灯光检验等。RB/T 218—2017
6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6]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7] GB/T 17993 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